2.如需返还彩礼,哪些钱财属于彩礼的范畴呢?
检察官认为,彩礼是指婚姻关系当事人一方(主要指男方)及其亲属依据习俗向对方(主要指女方)及其亲属给付的钱物。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》第三条规定,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,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,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、给付的时间和方式、财物价值、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,认定彩礼范围。
张三父亲以子女结婚为目的向二丫父亲给付的20万元、张三为二丫购置的“三金一钻”均属于彩礼范畴,而婚宴花费、酒席钱等用于庆祝婚姻关系的建立,具有消费性和即时性特点,女方及其家庭并未获益,不应认定为彩礼。改口费系男女双方订婚或结婚时,双方父母及亲属向对方给予一定的金钱,象征着双方长辈对新人的接纳与祝福,相关给付行为应视为双方父母及长辈对新人的自愿赠与行为,也不宜纳入彩礼范畴。
除此之外,在实践中,彩礼返还案件中常常出现以下形式的金钱或财物的给付,通常的处理方式归纳如下:
1.见面礼。见面礼通常指第一次见双方父母时,长辈给晚辈的礼物或钱财,属于双方父母对个人的赠予行为,不宜纳入彩礼范畴。
2.礼金、磕头礼金。礼金又称为份子钱,是参加婚礼的人向举行婚礼的新人赠送的现金红包,新人双方组成受赠人。包括磕头礼金在内的礼金属于双方婚后的夫妻共同财产,在离婚时应予以分割。
3.具有人身特殊性质的赠与物。例如传家手镯、传家宝、传家银元、古董、信物,在发生纠纷时无论该物品价值的大小,离婚时一般都应当返还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