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景检普法 | 【民事检察微课堂】彩礼返还大作战,检察官用案例告诉你
时间:2025-06-24  作者:  新闻来源:  【字号: | |

张三(化名)和二丫(化名)通过网络认识并确定恋爱关系。张三的父亲按照当地习俗,向二丫父亲转账20万元作为结婚彩礼,同时张三为二丫购置了价值5万元的“三金一钻”。张三和二丫共同生活半年后,两人因性格不合家庭矛盾频发。之后,张三及其父母将二丫及其父亲诉至法院,要求对方退还彩礼20万元及“三金一钻”,以及举办婚礼仪式的费用、改口费等10万元和日常转账2万元。

关于婚姻的缔结,中国自古就有男方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,向女方赠送聘金、聘礼的习俗,这种聘金、聘礼俗称“彩礼”。然而,到了现代社会,因此产生的纠纷也逐渐增多。彩礼该不该送?送多少?能不能要回来?这些问题一直在网上热议,今天咱们就借上述案例普法:

1.离婚时彩礼需要退回吗?

严格来说,彩礼并非法律用语,法律上一般将彩礼定义为“婚约财产给付”。因此,要求返还彩礼的纠纷,法院给予相对应的案由也称为婚约财产纠纷。从法律层面,给付彩礼本质上是一种赠与行为,与无偿的赠与是不一样的,好比给小宝宝送个儿童玩具,是不带任何条件的,而彩礼则不同,赠与彩礼的条件是婚恋双方登记结婚,形成事实上的婚姻关系,因此在法律上属于附条件的赠与行为,只有在赠与所附条件生效时才能成就,登记结婚的履行是所附条件生效的要求。换言之,当缔结婚姻这一条件无法达成时,男方的赠与行为无效,此时应当返还赠与的财产,即返还“彩礼”。

检察官认为,依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》第五条的规定:“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,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,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。但是,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,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,综合考虑彩礼数额、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、双方过错等事实,结合当地风俗,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”。

本案中,张三和二丫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,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,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、彩礼数额、是否生育子女、是否有过错等情形,并结合本地风俗习惯及双方陈述的彩礼使用情况等因素,酌情确定二丫应向张三返还彩礼金额。

2.如需返还彩礼,哪些钱财属于彩礼的范畴呢?

检察官认为,彩礼是指婚姻关系当事人一方(主要指男方)及其亲属依据习俗向对方(主要指女方)及其亲属给付的钱物。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》第三条规定,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,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,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、给付的时间和方式、财物价值、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,认定彩礼范围。

张三父亲以子女结婚为目的向二丫父亲给付的20万元、张三为二丫购置的“三金一钻”均属于彩礼范畴,而婚宴花费、酒席钱等用于庆祝婚姻关系的建立,具有消费性和即时性特点,女方及其家庭并未获益,不应认定为彩礼。改口费系男女双方订婚或结婚时,双方父母及亲属向对方给予一定的金钱,象征着双方长辈对新人的接纳与祝福,相关给付行为应视为双方父母及长辈对新人的自愿赠与行为,也不宜纳入彩礼范畴。

除此之外,在实践中,彩礼返还案件中常常出现以下形式的金钱或财物的给付,通常的处理方式归纳如下:

1.见面礼见面礼通常指第一次见双方父母时,长辈给晚辈的礼物或钱财,属于双方父母对个人的赠予行为,不宜纳入彩礼范畴。

2.礼金、磕头礼金。礼金又称为份子钱,是参加婚礼的人向举行婚礼的新人赠送的现金红包,新人双方组成受赠人。包括磕头礼金在内的礼金属于双方婚后的夫妻共同财产,在离婚时应予以分割。

3.具有人身特殊性质的赠与物。例如传家手镯、传家宝、传家银元、古董、信物,在发生纠纷时无论该物品价值的大小,离婚时一般都应当返还。

法条链接

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婚姻家庭编的解释(一)》第5条: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,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,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:(一)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;(二)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;(三)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。适用前款第二项、第三项的规定,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。

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》第3条: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,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,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、给付的时间和方式、财物价值、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,认定彩礼范围。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,不属于彩礼:(一)一方在节日、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、礼金;(二)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;(三)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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