现实中,不少债权人手握借据,白纸黑字,却还是输了官司,这是为什么?很多时候不是因为证据不足,而是错过了诉讼时效,债务人提出时效抗辩,导致债权人的诉讼请求被法院无情地驳回。
《民法通则》规定: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。也就是说,债主要讨债,必须在两年内起诉,超过两年,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。不少老赖正是利用该条款,钻了法律的漏洞,打感情牌,以很快就会还钱为由拖延,让债主要债无门。
甲因为资金紧张,向好朋友乙借款5万元,并在借条中约定2019年1月8日归还。借款到期后,甲分文未还,乙碍于情面没有追讨,直到2021年1月10日才向法院起诉,要求甲归还借款。但甲抗辩称,乙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,不应当支持。
根据《民法典》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:“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,法律另有规定的,依照其规定。”故本案的诉讼时效为三年,要到2022年1月8日才期满。对于乙的诉讼请求,法院予以支持。